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9 14:08:00   浏览:

发文机关: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8
生效日期:2009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筑医改办通[2008]5号

各区、县(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和2008年10月20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8年第一次)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万元调增至5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仍为15万元。
  特此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