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失效]

发布时间:2015-02-02 14:26: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08
生效日期:2003年12月08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3]2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统一工伤认定文书格式,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现就工伤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见附件1)。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见《工伤认定办法》)后,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决定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决定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说明理由,并告之诉权。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应签收后予以寄回。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人证言应填写《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附件5)。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应填写《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附件6),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证据,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提供证据的,应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7),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8)。
  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10级伤残者,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交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保存。
  六、工伤认定结束后,认定机关应对全部认定资料归档保存。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1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上一季度工伤认定的情况,填报《工伤认定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9)。
  附件:1.事故伤害报告表
  2.工伤认定补证材料通知书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4.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工伤认定调查笔录
  6.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7.工伤认定决定书
  8.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9.工伤认定情况季度统计表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