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14:20: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4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渝劳社发[2008]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 )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等资料,到住所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前已经与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且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社会组织应持员工档案等原始资料,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原重庆市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工资总额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 1.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其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2.社会组织应为专职工作人员设立工资总额台账,逐月登记,在每年3月底前,将经专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专职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为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 4.社会组织当年新增专职工作人员,以其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月缴费基数。 5.月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二)缴费比例确定 各年度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组织承担,专职工作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社会组织代扣代缴。 五、建立企业年金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16号)的规定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提高其退休后的退休待遇水平。 六、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已经按我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不再按本通知重新处理。 (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参保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按规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曾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社会组织从专职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为其继续参保缴费。 (三)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交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四)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调整等其他事项,统一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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