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所属企业职工工伤(亡)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2 15:16: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2年03月29
生效日期:2002年03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赣劳社劳[2002]5号
  为认真执行《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省直、中央驻 省 单位所属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伤认定的工作程序和工 作制度,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认定工伤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赣劳计[1997]23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省直、中央驻省单位所属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自职 工 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报《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 表》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企业应当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由主管部门 向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确系工伤,企业不申报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也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 之 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 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四、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或者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后,可以组织 相 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 十个工作日。
  五、工伤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表;
  2、企业或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4、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发给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需提供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有关部门对工亡职工死亡确认的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br />   六、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用人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向公安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七、工伤申请报告,应包括职工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主要经过、工伤事故类型 以及工伤事故目击者的旁证材料,企业的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意见等内容。
  八、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申请报告和调查取证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作 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决定,签发《工伤认定证》和《工伤事故调查认定书》或《工亡事故调 查认定书》。
  九、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职工工伤情况,职工或亲属提交工伤申请报告的,企业负有 举证责任,各级工会组织或职工及其亲属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企业或职工及其亲属不得虚报职工工伤情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十、企业或职工及其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有异议的,可 以 依照《行政复议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