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认定和伤残程度鉴定职责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4 11:17: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年08月08
生效日期:2001年08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劳办[2001]247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新建了工伤保险处,原我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养老保险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和原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职能均划入工伤保险处,由工伤保险处综合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程度鉴定、待遇标准制定、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等,这项工作已于2001年5月18日正式启动,有关工伤保险事宜可与工伤保险处联系。
  二、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理顺关系,明确责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机构的职责范围做适当调整:市劳动保障局在负责原建工、市政、房管、公用、交通、铁路、邮电所属单位的基础上,负责电力局、电力建设公司、铁三院、铁十八局、铁十六局二处、一航局、航道局、中远散货公司、地方铁路局、天铁集团、国航天津分公司、水利部海河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等流动性或跨区域单位职工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以及全市各单位职工职业病的认定;市劳动鉴定机构在负责原外商投资企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和全市各单位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复鉴的基础上,负责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护理等级确定和全市各单位职业病等级鉴定。其他企业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程度鉴定,分别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劳动鉴定机构负责。上述调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