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渭南市劳动局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02-04 11:19:00   浏览:

发文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4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陕劳社办函字[2000]74号
渭南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渭劳函字 [2000]第05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未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企业主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按民事案件由法院处理,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规定"不算时效,操作中可以灵活掌握处理。待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以《条例》为准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