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5 10:50: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年07月14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赣社险局[1997]23号
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江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范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计[1997]23号《关于印发〈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和缴费
  1.凡属《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携带《职工花名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i(以下统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3.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基数为标准;未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工资基金使用手册》、上年度本单位劳动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构审核后确定其缴费基数。
  4.用人单位必须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和规定的行业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5.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稽核用人单位有关帐目报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发放工伤保险费用。
  二、基金筹集和调剂
  1.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验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差别费率档次至少不得少于五档。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区近年不同行业工伤保险费用的收支情况,认真测算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差别费率至少每五年调整一次。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至少两年)累计工伤发生频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缴纳情况,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制定浮动费率办法。浮动后缴费率最低为0.3%,最高为3%。浮动费率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
  3.工伤保险费征缴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或按季向用人单位扣缴,专项存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4.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取风险储备金,并按时足额的向地、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以上缴风险储备。地市级风险储备金由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5.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而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向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剂。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科调查核实后,提出调剂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业务科开具《风险储备金调拨通知单》,经过负责人签发送基金科,基金科根据调拨通知单下拨风险储备金。
  三、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
  1.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时或职业病诊之日起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及抢救治疗情况(抢救医院、住院床号等)报告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用电话),并在三日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情况快报表》,经用人单位盖章后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遇有特殊情况而迟报工伤情况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2.凡无故迟报或瞒报工伤和职业病情况的,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
  四、工伤抢救、治疗、康复
  1.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使工伤职工得到合理的治疗,帮助伤残职工恢复功能。
  2.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确定1--2所医院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签订有关协议,实行合同化管理,明确责、权、利,并加强对定医院的监督继续治疗康复。
  4.各定点医院应使用工伤保险机构印制的复式处方,并对住院治疗的采取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帐管理,即每日的用药和医疗项目以明细帐的形式逐项记录,凭此结帐;对门诊治疗的工伤职工,可采取与医疗机构和伤者协议包干医疗费的方式管理。
  5.工伤职工用药报销范围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赣公医[1995]第3号)的规定执行。
  6.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需特殊检查(治疗)和使用贵重药品的,由定点医院诊治医生提出意见,经医院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贵重药品使用申报审批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7.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院或赴外地医院进行治疗时,须由定点医院诊治医生提出意见,经医院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转院申报审批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8.工伤职工抢救治疗的有关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支,待医疗终结后,凭医疗费收据及其它原始凭据,填写《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如遇重大、特大工伤事故,所需抢救医疗费用巨大,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困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在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内按一定的比例预支。
  9.因工伤残职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参保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治疗的,应按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申报和程序,报有关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并附有关部门确认材料,报送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拨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10.工伤保险医疗终结后,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定点医院签署意见,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安装申请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金额购买报销。
  11.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基本水平制定具体标准限额,按照先省内普及型,省内没有的,再按国内普及型的标准报销。
  12.凡不符合规定或未经工伤保险办机构批准,自行转诊、转院,自行安装残疾辅助器具,伤情与用药处方不符,以及医院通知而拒绝出院的,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负担。
  五、工伤认定和鉴定
  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作。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派专人前往伤(亡)职工的单位及事故发生地点进行调查和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取得用人单位确认的伤(亡)职工所在车间或班组提供的事故旁证材料。
  3.属于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须是上下班正常的时间内;
  (2)必须是上下班最短或必经路线上;
  (3)本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以上三个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取得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如肇事者逃跑的,必须取得事故现场证明人提供的确凿证据。
  4.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确认其是否系因公外出;
  (2)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
  (3)有出差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或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如属交通事故,有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5.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派专人前往工伤职工所在医院了解抢救治疗情况,确认伤残部位,并对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的治疗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6.工伤医疗期限按赣劳险[1994]4号文件《江西省职工致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期鉴定标准》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明确医疗期限。
  7.工伤事故调查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管业务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职工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上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书,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作为该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备依据之一。
  8.对已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和伤残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和规定的时间定期组织复查。按复查结果重新确认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新确认的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因个人原因未按期复查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将予以降低。
  六、工伤待遇拨付程序
  1.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工资证明等一并上报。
  3.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印件一并上报。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齐全、真实可靠,填报照片和工伤职工相符,伤残部位和项目与上报材料一致。
  5.对符合享受伤残抚恤金、供养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亲属,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因工伤残抚恤证》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证》,作为工伤职工本人和工亡职工亲属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抚恤金的凭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按规定审核计算待遇,并填写《拨付工伤待遇通知书》,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部门复核拨付。
  6.享受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人居住在农村或外省市的,必须每年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生存证明。
  7.对未能提供生存证明的,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予发给;对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除追回其多领、冒领金额外,并处以加倍罚款。
  七、工伤保险档案管理
  1.各地应建立各健全工伤保险档案。目前工伤保险的归档范围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基金收缴情况、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医疗康复、伤残鉴定、待遇支付等七类。具体包括参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伤保险基金结算台帐、《工伤保险登记表》、《职工工伤事故情况快报表》、《职工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贵重药品使用申报告书》、《工伤职工转达诊转院早报审批表》、《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工伤职业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拨付工伤待遇通知书》、事故旁证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工死亡批复、民事赔偿调解书、出院小结、待遇发放依据等等。
  2.各地可按单位性质或伤残等级分门别类的整理归档,并逐年进行统计。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