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乡(镇)书记、乡(镇)长发放岗位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8 16:25:00 浏览:
发文机关: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7
生效日期:2003年04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鄂政办发[2003]32号
为了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全省现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发放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解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调离岗位后不再享受此项津贴。
特此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实行保健医疗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和机关离休人员五年增加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