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发布时间:2016-01-11 14:13:00 浏览:
发文机关:NULL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NULL
文号 :无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二条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五、删去第十六条。
第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七条 七、删去第十八条。
第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第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条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十一条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四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第十五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第十六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稳定本市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需要修改《条例》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以及相关配套规定。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条例》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需修订本市《条例》。
(二)修改《条例》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改革的需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需要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去不符合现状的管理措施,需要通过修改《条例》以法治方式推动和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改。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本市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三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重点章节和关键条文,参照上级工作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借鉴外省市条例修改的内容,结合本市实际设定再生育情形和奖励保障标准。对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适合在配套规章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一是修改《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二是删去了第十八条生育间隔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第七条)
(二)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一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二是增加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三是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一是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信息通报制度里增加发展改革部门,删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二是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第十九条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三是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修改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二是删去了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规定。三是删去了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草案送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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