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9 09:42:00 浏览:
发文机关: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11
生效日期:2009年09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成办函[2009]218号
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全面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如下意见。(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
一、充分认识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和职工共建共享的内在要求,是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工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增进劳资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减少劳资双方的纠纷,促进职工稳定就业,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
二、主要工作目标
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2009年底前分别达75%和65%,2010年底前分别达85%和75%。2011年开始,企业劳资双方应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发出工资协商要约,当年年底前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分别达90%和80%。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2009年底前达100%。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2010年底前实现职工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城镇各类企业,2011年底前实现职工社会保险应保尽保。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市政府设立全市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基础数据统计和调研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分管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市总工会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工会要约、各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全分类指导机制。在推进工作中,要立足企业实际,突出重点,实施分类指导,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同经营者收入的合理比例,逐步缩小工资收入差距,巩固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成果。国有改制过程中的企业,重点协商确定职工分流安置、转岗或重新分配工作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和全员参保及足额缴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职工工资如实足额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重点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实现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协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小型企业集中的街道(乡镇),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协商重点是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将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情况纳入专项目标进行考核。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把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作为实施统筹城乡和谐劳动关系工程及其他评优评先活动的重要内容。从2009年开始,在五一劳动奖状、职工之家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和谐街道(乡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职工之友、优秀企业管理者等评选表彰活动中,将企业是否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是否达到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年度目标要求,作为评选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四)建立健全服务监管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服务和监管。市劳动保障局要健全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职工工资调控指导体系,依法做好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企业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家组织要加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尊重和落实职工的工资共决权利、社会保险权利,自觉地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落实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市总工会要大力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工会干部的政策水平和谈判能力。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列支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市总工会要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保护企业工会负责人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保障权益。对经企业工会发出要约后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履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依据《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查处。对不办理全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处罚。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等方式,加强舆论宣传,总结推广经验,引导广大职工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开展平等协商工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