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2-09 13:2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2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公积金〔2014〕2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4〕2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1号),制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22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施依据)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封存申请范围)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
2、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3、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第三条(封存申请材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附件一)。
(二)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时间、离职时间等要素;
2、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合并、分立的决议、批复等证明材料;
3、单位撤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的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
4、单位解散,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解散的公司章程、决议、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5、单位被宣告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
(三)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与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第四条(封存办理)
(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负责办理封存业务。管理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单位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请。
(三)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提出封存申请。
(四)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第五条(封存转出)
(一)封存户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附件五)到单位账户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或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至本单位手续。
(二)封存户职工本人也可以持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新单位的名称和账号至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至新单位的手续。
第六条(封存户权利)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外,其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权利的行使按照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七条(停缴申请范围)
职工账户不符合封存条件,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需要暂时停止缴存的,账户所在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账户停缴手续:
1、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因原单位尚未获得新单位账号而使职工账户暂时停留在原单位不能转移的,为确保及时、准确办理汇缴,原单位需要暂时停止缴存该职工账户的。
2、职工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
3、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包括:
(1)职工参军的;
(2)职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
(3)职工失踪并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
(4)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第八条(停缴申请材料)
(一)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A表待转出停缴)》(附件二)。
(二)职工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B表待销户停缴)》(附件三)、符合销户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C表停薪停缴)》(附件四)、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
1、职工参军的,提供由区一级征兵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2、职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的,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3、职工失踪并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
4、职工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提供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等证明材料;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停缴办理)
受委托银行具体负责办理停缴业务。单位应向单位账户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提出停缴申请,受委托银行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职工账户停缴手续。
第十条(停缴期限)
以下情况的停缴应设置停缴期限,停缴期限按月设置,自停缴审核通过之日的次月起计算:
1、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停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停缴期限到期后,原单位不得再次就此原因申请同一账户停缴。
2、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停缴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若账户在到期后需继续停缴的,单位应在停缴期限到期前15日内向其受委托银行重新提出停缴申请,受委托银行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第十一条(停缴恢复和转出)
(一)在停缴期限内,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及时办理职工账户封存、转出、缴存、销户手续。若超过停缴期限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二)账户停缴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的,原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账户办理转移至新单位手续。若原单位拖延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的,职工本人也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部申请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部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三)职工账户转移至新单位,新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账户办理启封,并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至新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启封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第十二条(账户变动提示)
受委托银行负责提示单位有尚未处理的到期账户。受委托银行在停缴期限到期上月和当月的5日和20日(节假日顺延)提示单位有尚未处理的即将到期账户,须在停缴期限内为职工账户办理相关手续。停缴期限到期后,单位仍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信息核对)
(一)职工身份信息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账户信息不一致或账户信息缺失的,单位应核对、补齐、更正信息后办理启封、封存、停缴。具体办理按照职工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在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二)封存户职工身份信息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账户信息不一致或账户信息缺失的,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具体办理按照封存户职工账户信息修改相关规定执行。
(三)当单位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具体办理按照单位账户信息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补充住房公积金)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在职工调出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请,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管理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为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经济效益下滑等原因拟不继续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交年度届满时停缴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网上办理)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封存、停缴业务与管理部、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一致,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建立网上业务办理的准入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信用机制,确保网上相关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A表:待转出停缴)
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B表:待销户停缴)
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C表:停薪停缴)
5、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