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0 17:30: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30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2014]9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68号)要求,现就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标准及期限
  1、2014年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公布的我市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 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核准起最长不超过2年;
  2、南京籍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前户籍在南京;
  3、补贴首次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5年6月底;
  4、毕业离校后,先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后灵活就业的,不属于上述补贴范围;享受补贴期间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补贴终结。
  (二)补贴申报、审核、拨付及管理监督等,按照《关于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就管办[2014]11号)执行,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补贴申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后)。
  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
  (一)小微企业从2012年5月起至2015年底新招用毕业一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底。
  (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的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以及小微企业及高校毕业生的认定、申报、审核流程,按照《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3]201号)执行。
  三、对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
  (一)高校毕业生在宁创业,从事电子商务行业,实名注册网店并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71号)规定,可申请个人贷款最高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贷款最高50万元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二)本市户籍贷款人向户口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请,外地户籍贷款人向工商注册地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请。
  (三)按时还本付息后,贷款人按现行贴息申请程序,附“网店网址域名、网店注册信息截屏画面,向贷款经办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所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核查属实后,给予全额贴息。
  四、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一)经市科委认定的,属于国家规定的小企业及以下范畴的小微企业(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在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市存款类金融机构取得商业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期间吸纳毕业一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按每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二)申请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11]11号)执行,由企业提供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后)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