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1 10:02: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明电[L][2009]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公安局、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有效维护社会稳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9号),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为确保此次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总工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9号)要求,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铁路、水利等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广场咨询、媒体宣传等形式,提高各类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为营造专项检查的浓厚氛围,决定将11月23日至11月30日确定为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宣传周,其中11月28日为全省联动宣传日,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月29日)。各地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采取集中力量,逐户排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和省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是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月30日至2010年2月5日)。市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专项检查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四部门要求,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已经成立(成员名单附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及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并在每个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二)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互通信息、联合办公等切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发挥网格管理效能,强化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监控排查。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手段,在组织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同时,由基层平台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理员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排查,特别是要加大对以外贸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曾经发生过欠薪的企业、资产变现能力薄弱的租赁企业等重点用人单位的排查力度,全面掌握所辖区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总体状况;对建筑、铁路、水利等工程施工项目,要制定排查计划,落实分工和责任,做到逐一排查,及时了解其工程款落实和工资支付情况,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苗头和隐患的,要提前介入,及时上报,防止引发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四)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24小时值班;积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绿色通道,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坚持建筑、铁路、水利等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由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原则,方便农民工就近投诉,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强化应急机制,妥善处理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属地为主、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统一领导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相关事件,各地各部门反应迅速,报告及时,处理得当,效果良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设立处置拖欠工资问题应急周转资金,用于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加强长效管理,从源头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要积极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欠薪预警制度、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发挥制度效应;要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为手段,实施对工资支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通过健全长效机制和长效管理,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防范和纠正拖欠职工工资违法行为。
  (七)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专项检查相关数据和材料。
  1.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于2009年11月2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
  2.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于2009年12月5日前将宣传阶段工作小结及有关数据,包括发放宣传资料份数、举办宣传活动次数、接待现场咨询人数、设立维权告示牌个数、媒体宣传报道次数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于2009年12月18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自查用人单位户数及涉及农民工人数,排查用人单位户数及涉及农民工人数,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数、涉及人数及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4.执法检查阶段实行周报制度,请各市劳动保障局每周五下午5时前将本地一周来执法检查统计数据(表式附后,每次报送数据均应为前期累计数)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和重大案件情况随时上报。第一周报送时间为2009年12月18日,最后一周报送时间为2010年1月29日。
  5.请各市劳动保障局于2010年2月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