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1 10:17: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1
生效日期:2009年06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政办发[2009]84号
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制订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在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原则上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外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由各地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增设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对象限于县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其他人员不得享受。具体发放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师数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等情况确定。
生活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他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班主任津贴由县级以上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年度考核结果,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教育主管部门要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绩效工资的具体核定程序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本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由学校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所属各学校具体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年度内学校发生工作人员构成及工资水平变化的,当年内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待下一年度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作相应调整。
(四)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时,须同时相应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并按本文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考虑。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其中,离休人员按江苏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发放的标准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行。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六)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也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市县自筹、省级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大力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辖市要加大对所辖区财政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统筹确定经费分担办法,对部分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等方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绩效工资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七、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其中,各省辖市的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市)的实施办法经所在省辖市初审后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所辖区的实施办法报所在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在组织实施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时,要按照维护稳定、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要求,统筹确定本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执行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同时要统筹考虑国家即将出台的对非义务教育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要求。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