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2 15:24: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09
生效日期:2014年11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8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果,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
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及城镇低保家庭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二、关于补贴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为三年,期满自行终止。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享受补贴的,补贴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计算;2011年11月1日后申请享受补贴的人员,按享受补贴开始时间计算。
对于补贴期满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在补贴期满前30日内,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继续享受补贴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复核后,可以继续享受补贴。期间经年度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至退休年龄;补贴期满时,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在补贴期满后60日内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复核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次实现灵活就业又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达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人员,仍然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于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可以在享受期满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也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终止
享受补贴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次月起终止补贴享受资格:
(一)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终止灵活就业行为的;
(三)在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移居境外的;
(六)拒绝配合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查工作的;
(七)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终止补贴享受资格人员应当及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终止表》,并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办程序
(一)申请。灵活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情况表》(以下简称《帮扶情况表》)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自接到补贴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在《帮扶情况表》上出具意见后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
(三)复核。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接到补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岗位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在《帮扶情况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十七页记载享受补贴起止时间并加盖公章,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后,为享受补贴人员开具《社会保险差额缴费通知》(以下简称《缴费通知》)。
(四)参保缴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缴费通知》。灵活就业人员持《缴费通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五)资金拨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月将当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汇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于每月28日前将《核对表》报送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每季度末月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需求表》(以下简称《资金需求表》)。
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资金需求表》进行审核后,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五、建立管理制度
(一)年度核查制度。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年度核查主要审核享受补贴人员的灵活就业状态,家庭成员的就业、收入、身体状况等变化情况。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及时终止补贴享受资格。
(二)动态管理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应当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帮扶协议,进行跟踪随访,及时掌握其灵活就业状况、家庭成员变化及收入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终止享受补贴或调整补贴比例意见。跟踪随访期限至享受补贴人员终止补贴享受资格。
(三)标准随调制度。对于正在享受50%补贴标准的人员,因家庭出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离异(丧偶)并供养未成年子女或需赡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变故之一的,本人可持相关材料,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补贴标准申请,经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困难人员身份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补贴标准由50%调整为75%。
对于正在享受75%补贴比例的人员,由于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享受条件的,应及时终止补贴享受资格,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经认定后,补贴标准由75%调整为50%。
六、工作要求
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帮扶政策。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政策文件,严禁增设审核条件、收取费用及帮助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套取补贴的行为。建立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后的保险接续问题,保障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31日废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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