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公益性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2 15:30: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11
生效日期:2014年09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8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7号),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司监督管理,推进公益性公司市场化运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管理
公益性公司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由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的查岗制度,建立查岗台账,将查岗工作列为日常性工作,责任到人。查岗可采取实地走访、电话调查、职工座谈等多种形式,确保每年每个岗位至少有2次查岗记录。
公益性公司与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应当签订一年以上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须包含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服务报酬、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服务协议应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规范财务管理
公益性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聘用专业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收到的各项工资性补贴、扶持性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均应记入“补贴收入科目,报酬应采取支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公益性公司每年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社保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工资发放和保险缴纳的证明材料,同时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专项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监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年检制度
公益性公司在《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持《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公益性公司岗位协议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单、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资料,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年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年检材料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年检材料审核后,出具年检意见。
年检合格的标准为:上年度盈利或年度亏损额小于注册资本的20%;连续亏损不得超过三年;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达到全部从业人员(不含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60%以上,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内无信访举报或经核实举报不实的等。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收回《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
对年检中仍未实行公益性岗位工资银行代发的,暂时停止岗位补贴,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继续申报,整改期间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不再补发。对公益性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企业,取消公益性公司资质。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挂靠保险、工作岗位不属于公益性岗位等情况的,追缴其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引导市场化运作
建立公益性公司主动退出机制。公益性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公益性公司享受政策超过5年、从业人员50人以下、连续三年亏损、从业人员待遇不能得到保障的,经企业自主提出,不再按照公益性公司政策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允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主动转移。公益性公司因经营实际,确需合并、退出的,应于2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制定人员安置方案,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协助办理调转手续。对公益性公司内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转入其他公益性公司的,可继续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合并计算。
五、工作要求
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公司健康发展,是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强化公益性公司的日常考评工作,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监督与管理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情况、空岗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定期统计,确保岗位、人员、补贴落实,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服务社会促进就业的作用。
2014年9月9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