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2 16:01: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08
生效日期:2014年08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6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以来,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陆续制定实施了相关待遇标准。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政策调整情况,我们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对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支付标准进行了分类归集,现予统一明示如下: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支付限额1100元。
  (二)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统一为3800元。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的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100%报销比例审核支付;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审核支付。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引产支付标准,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人工流产支付标准260元;高危人工流产支付标准6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20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325元;女性绝育术支付标准1000元;男性绝育术支付标准600元;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支付标准260元。
  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者或绝经期1年以上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100%报销比例审核支付。
  (四)其他费用支付标准。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往本市其它定点医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审核支付。
  二、居民生育保险
  (一)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女性居民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24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36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48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支付限额660元。
  (二)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指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统一为2280元。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的由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60%报销比例审核支付;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由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审核支付。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引产支付标准,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780元、三级医院960元;人工流产180元;高危人工流产36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200元;女性绝育术600元;男性绝育术360元;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150元。
  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者或绝经期1年以上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60%报销比例审核支付。
  (四)其他费用支付标准。参保居民在本市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往本市其它定点医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报销。
  三、本通知明示的待遇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津人社局发〔2014〕68号附件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