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31 17:14:00   浏览:

发文机关:吉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4
生效日期:2000年12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吉人字[2004]160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省属各有关企业人事(干部)处:
  按照《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4]60号)有关规定,现就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包括俄罗斯科学院院士和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所在单位均须填写《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一)。
  二、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每年发放两次,半年发放一次,《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每年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各报一次。2004年度“两院院士和博士生导师全年的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发放,凡涉及“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津贴发放的单位务必将《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于12月18日前报省人事厅专技处;其他高层次人才(其中,省管优秀专家指在管理期限内的第二批荣誉称号获得者)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时间从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止,12月30日前将审批表报省人事厅专技处。
  三、《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中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栏是为第八批及以后获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发放津贴设计的,以前年度获得此项荣誉称号的专家均无须填此栏。
  四、新批准或新引进的“两院院士和新带博士生的导师除填写《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外,还须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情况登记表》及其资格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博士生导师须附省招生办公室批准的博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其它高层次人员须附证明所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证书、文件或有关证明。
  五、《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4]60号)及《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可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www.j1.gov.cn)下载,此表必须用A3纸打印,统一格式。
  联系电话:0431—5611228,联系人:高殿武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吉政办发[2004]60号文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2004年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申报工作,认真负责地将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到高层次人才手中。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