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调整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3 11:32: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2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人社发[2014]249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决定阶段调整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省本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
  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调整为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3%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在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参保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联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