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15-02-13 13:22:00 浏览: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运行至今已有十年时间,本市企业年金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当前,我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已上线,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工作可实现全程网上办理。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办事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年金方案网上备案工作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加入集团公司总部年金计划且总部不在本市备案年金方案的除外),在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时,请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具体办法: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hrssgz.gov.cn/,点击“网上办事,在“按业务部门分类中点击“养老和失业保险处,在“服务事项的“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中点击“网上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单位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的要求及内容拟定适合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
(三)申请单位需在线填写《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并上传以下材料: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或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审计报告、重点情况说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基本情况简表等。申请单位已拟定由法人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应注明拟受托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网上备案系统出具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XXXX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电子版效力等同于纸质复函、审核表。
(五)2015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纸质年金方案的备案。
二、网上办理系统已实现自动核定申请单位的参保情况,无需人工核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需在纸质《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栏出具意见,人工窗口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三、本市参保单位加入总部不在本市备案年金方案的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应向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人社厅发〔2014〕60号文附件5规范的样式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移交广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