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南宁地区直属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经费筹集及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31 17:18: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9
生效日期:2005年04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南府办[2005]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指导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4号)精神,原南宁地区在南宁市辖区(含所辖7县)内的直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财物整体移交南宁市管理。为落实移交原南宁地区直属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规定范围的退休人员,以下同)津贴补贴经费筹集,保证及时发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当调整我市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南府办〔2002〕184号)的规定执行。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南宁市管理的原南宁地区直属企业离休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地税局每季度向各企业统一代收。
  二、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将原南宁地区直属企业应享受各项津贴、补贴的离休人员花名册和具体金额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审核无误后交市地税局依此册提供的数据按季度向企业代收。
  三、市地税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代收缴的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资金全额转入市财政局专用账户。(户名:南宁市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财政专户,帐号:210210302930005781,开户银行:工商新城支行)
  四、对于筹措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经费确有困难的企业,要按照南府办〔2002〕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其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财政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负责划拨资金。
  五、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每月在市财政资金下拨到位的次日将津贴补贴拨付到离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存折中。
  六、各接收单位(市国资委、振宁公司、壮宁公司、沛宁公司、二轻联社、西乡塘区政府)要负责向各有关企业发出通知,做好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资金的筹集缴交工作。
  七、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缴纳本单位离休人员津贴补贴费用,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将追究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负责自筹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