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3 17:25:00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7
生效日期:2014年08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4〕11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社部备案,总部在我省的跨省用人单位(不含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杭省属企业在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内其他企业在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省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一)参加职工人数。企业年金方案中应明确参加职工人数以及占本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如参加职工人数比例不足60%的,应由用人单位作出说明。

  (二)权益归属。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仍按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1〕161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办理时限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的样式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四、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点工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经省人力社保厅同意后,可先行开展中小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点工作,更好发挥人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作用。

  五、切实加大企业年金备案工作监督和指导力度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的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我省企业年金政策的有关情况。对企业年金运行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的业务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汇报,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省人力社保厅养老保险处。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将发展企业年金作为“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提供咨询服务,为发展企业年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