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15 10:31: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02
生效日期:2015年02月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5]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等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地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对同一企业在实施产业政策调整期间,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审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并提供《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企业类型,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将拟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分别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对政策范围内企业需要通过跨年度实施的,应于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完成后进行一次性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实施,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核认定和资金拨付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政策。
(二)加强基金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安置方式,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对其中涉及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就业压力大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要重点监控,制定应对预案,努力化解失业风险。各地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四)建立职工安置情况报告制度。各地要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扶持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稳妥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待遇,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在企业和行业间的平稳过渡。各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工作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填报企业职工安置及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情况表(附件2)。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1、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略)
2、企业职工安置及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情况表(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2月2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