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费用列支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4 10:08: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04
生效日期:1992年07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财行[1992]7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费用列支的补充通知
(沪财行[1992]76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于1991年6月10日发了《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有关单位就其费用列支问题要求给予明确,现通知如下:(沪财行[1992]76号)
1、《通知》中规定,“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工资在189.50元(八类工资区,下同)以下可提高两档工资,工资在200元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可提高一档工资。其提高的工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仍在“工资目级科目列支;企业单位随现发工资渠道列支。
2、按《通知》规定,发放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生活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目“津贴节级科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在列支。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