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2 10:56: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6
生效日期:2001年12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财企一[2001]5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1]57号 2001年11月26日)

  为正确反映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2001年本市地区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财税监缴机关确认的工资清算范围;凡属经批准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按实列支,不实行工资清算(此类企业原“应付工资结余额的摊销见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2001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18号)、《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5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政策为依据。
  2.根据沪劳保综发[2001]51号文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全部职工平均人数时,应扣除已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下称协保人员)的平均人数。即:在企业的工资增长方案中,人均工资基数和人均效益基数应同口径扣除协保人员人数。对在核定工资增长方案时,人均工资基数已作调整,人均效益基数未作调整的企业,应在工资清算时进行调整。
  企业的协保人数,应由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确认后,提供给财税监缴机关,作为工资清算的依据。财税监缴机关把企业提供的依据附在工资清算表后。
  3.在计算企业2001年实际税利时,凡有以下情况的,应予以调整计算:
  (1)凡2001年经批准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新制度执行前进行各项资产核实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冲销损益部分,可适当调整计算。
  (2)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3)企业在当年税收财务会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各类违反财政、税收法规及法律的问题,应当按照财务会计等法规进行调整并相应剔除计算税利。
  (4)企业当年应缴税金的欠缴额,应在当年实现税利之内予以剔除计算。
  在调整上述内容计算税利时,需经财税监缴机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确认。
  4.亏损企业本年度亏损额比上年度亏损额减少(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500元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可按人均600元安排新增工资。
  5.企业各种劳务用工费用开支的总额,一般应控制在上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与财政部门规定的额度之内,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申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企业实际使用的劳务用工费用超过核定数的,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原“应付工资结余额应按以下办法摊销;凡今年实行此办法的企业,在三年内均衡转销;凡去年实行此办法的企业,今年转销三分之一。
  三、工资清算的要求
  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此项工作,做到真实可靠。没有按规定批准的,均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四、工资清算的步骤
  属于2001年工资清算范围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2年1月底之前结束;审批单位的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2年2月底之前结束。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步骤
  实行一头工资总量控调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于2002年1月底前送有关财税分局审核,意见一致后,由市控股(集团)公司在2002年2月底以前,将总量调控清算表及汇总表(即表1、表2、表3、表4),一式五份,分别送有关委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并留存一份。
  2.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企业的清算步骤
  企业在进行工资清算时,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并经报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财税部门签证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记账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均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并于2002年2月底以前分别送有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
  五、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对超出工资方案批复内容的,由主管财税机关报市财税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六、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
2001年工资清算公式
  1.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其中:
  A: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率=(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人均出口创汇增(减)率=(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毛实现税利总额/(职工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人均实现税利核定基数[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工资基数核定比例)]
  4.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工资基数税利挂钩比例公式A
  5.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工资基数创汇挂钩比例公式B
  6.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下岗进中心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下岗进中心人均补贴金额下岗进中心平均人数。其中:
  (1)下岗进中心平均人数是指一头挂钩集团公司经市有关单位批准进中心的年平均人数。
  (2)下岗进中心人均补贴金额=(318+123)12(月)=52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