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31 17:34:00   浏览:

发文机关: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4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辽委办发[2005]31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21号)精神,全面做好我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指示精神,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辽宁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着力解决同一地区不同单位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实现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是规范有序原则。将现有“暗补的津贴补贴改为“明补,实行全省大体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和发放办法。
  二是客观真实原则。各地区、省直各部门清理核实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要如实上报情况,杜绝瞒报漏报。
  三是公平合理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逐步建立与工作职责和任务相一致的工资分配机制。
  四是统筹兼顾原则。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是分级负责、下抓一级原则。各地区既要认真组织好本级各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又要做好对下一级的指导、监督,核查等工作。
  (三)目标要求
  一是全面反映现有津贴补贴发放情况。通过清理全面掌握各地区、省直各部门发放津贴补贴的项目和标准,真实反映津贴补贴的发放水平,为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奠定基础。
  二是规范津贴补贴资金来源渠道。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各地区、省直各部门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进行认定,对不合法的资金来源坚决予以取消,对合法的资金来源进行重新整合,作为规范后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渠道。
  三是增强地区间公务员收入差距的调控能力。按照国家要求,规范津贴补贴后将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上述两项制度,基本统一同一地区不同单位的公务员收入水平,逐步把地区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四是建立规范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通过清理规范,使公务员工资与考核、晋升、奖惩等相结合,逐步建立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社会工资水平相适应的机制。坚决杜绝乱发津贴补贴的现象。
  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和项目
  (一)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限于下列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要同步开展清理工作,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另行布置。
  (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具体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及其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部门和单位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单位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包括内部以各种名义定期或一次性发放的奖金、补助费等,主管部门为所属单位及各地区发放的达标奖、竞赛奖、目标奖等也要进行清理。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工作步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清理规范工作分为清理津贴补贴和规范津贴补贴两个阶段。全省清理津贴补贴工作要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国务院。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原则上在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后,由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稳步推进。
  (一)清理津贴补贴阶段。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逐级上报的原则,做好自查自报、审核汇总、核查情况、清理单位账户和资金、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测算资金六个方面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按照国家统一下发的表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清理津贴补贴情况报表。
  1.自查自报。各地区、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填报报表,如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发放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及资金来源情况,全面反映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省直各部门要于9月7日前,将自查报表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省直垂直管理的市县(区)机构除按照要求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外,还要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
  2.审核汇总。各地区要在组织好本级部门和所属县(区)自查自报基础上,进行认真核实,提出可以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的意见,同时对本地区省直垂直管理单位提出审核建议,于9月16日前报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直各部门所属单位可以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由各部门核实,形成初步意见,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汇总后,于9月13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省直各部门清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结合核实情况,形成全省清理情况及建议,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对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津贴补贴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3.核查清理情况。省将组织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参加的若干核查小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于9月8日至9月19日对省直各部门,9月17日至9月25日对各地区分别上报的津贴补贴清理情况进行核查,对省本级的核查面要达到100%;对各地区的核查面,在金额和数量上要不低于30%。核查的重点是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是否真实、准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户开设是否符合规定。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省直各部门开设账户情况进行检索查询,与各部门自查自报账户开设情况进行核对,各地区也要比照省里的做法对单位开户情况进行核查。
  4.清理单位账户和资金。要在清理核查基础上,摸清各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存量,对各单位账户和资金情况进行认定,对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要坚决予以撤并,并将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资金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对各单位预算内外收入结余资金按照现行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原用于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5.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要充分利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成果,在提出资产整合建议的同时,认定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确保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其中,原用于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各单位原来用于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也要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各地区也要在整合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采取相应措施。
  6.认真测算并合理安排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对这次改革规范及统筹考虑相关人员待遇需要增加的财政支出要进行认真测算,加大增收节支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规范后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兑现。
  (二)规范津贴补贴阶段。主要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办法、规范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三个步骤。此项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
  1.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省政府将根据各市和省直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情况,对清理核实后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简化,实行全省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规范后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划分为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两大类。生活性补贴发放对象为机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性津贴发放对象为机关在职职工。
  各地区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总体平均水平原则上按清理后保留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与纳入基本工资部分的差额确定。省政府将对省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进行适当调控,力争将津贴补贴水平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
  省直及各级政府机关所属驻外地单位工作人员,由同级政府根据所属驻外地单位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参照所在地津贴补贴项目制定相应的津贴补贴标准。
  2.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办法。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列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实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规范津贴补贴资金来源。规范津贴补贴后,发放津贴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其资金来源主要通过规范津贴补贴资金渠道,划转原有津贴补贴资金解决。
  各市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要如实上报省政府。在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后,省政府将按照国家统一出台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制定具体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已经对津贴补贴进行不同程度规范的地方,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要与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保持一致。
  四、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确保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纪委、组织、宣传、监察、财政、人事、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领导小级。各地区、省直各部门要把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党委、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确保如实反映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区、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上报的清理情况报表要由直接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现有的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并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清理情况报表,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一律按违纪处理。对清理规范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三)落实国家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设立统一的津贴补贴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津贴补贴,违反规定继续发放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严肃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秘发[2005]21号)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直接或变相向职工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各级纪委、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和审计部门要加大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规范的津贴补贴政策。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过程中,各地区要密切跟踪社会舆论动态,加强正面引导,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为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辽宁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许卫国 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冯 韧(省政府秘书长)、蔡哲夫(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 员:陈建安(省政府副秘书长)、成 刚(省经委副书记)、周连科(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赵国红(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邴志刚(省财政厅厅长)、王 悦(省审计厅厅长)、初本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全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建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赵国红和邴志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组: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组,组长由省人事厅副厅长陈守力兼任;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组,组长由省财政厅副厅长袁卫亮兼任;低收入群体待遇保障工作组,组长由袁卫亮同志兼任;政策宣传工作组,组长由省委宣传部助理巡视员葛本亮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