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2 11:2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8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财企一[1996]11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113号 1996年11月28日)
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实行工资总量调控、“两个不超过、“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等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沪财企一[1996]113号 1996年11月28日)
一、清算范围
凡经市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等办法,以及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级财税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目标效益工资、“两个不超过办法等工资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范围。
二、清算政策
1.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6]23号《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若干意见》、市劳动局沪劳综发[1996]26号《关于上海市199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以及本通知规定的政策为依据。
2.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6年实现税利时可作适当调整。
(1)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可适当调整计算1996年实现税利。
(2)今年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被查出偷逃税额数,应剔除计算税利。
按以上(1)、(2)款调整计算税利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财税监交机关会同主管部门审定。
3.人均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单个企业效益增长可按规定上浮,相反,效益下降,工资也应随之下浮,但下浮的幅度一般可控制在工资基数20%以内。
4.企业今年欠交的税额数,原则上不作为计提效益工资的税利,确有困难的企业,各财税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欠税数的一定幅度,在今年实现的税利数额中扣除。
5.企业1996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数不得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1997年补列1996年的工资数不得超过1996年应列新增工资总额的20%。
6.市控股(集团)公司等完成市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可按1995年人均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按照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新增工资。但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上要扣除国家对企业各种投资而增加的资本金,以及国家对企业税收实行先征后返办法而增加的资本金、税金等客观因素。
7.纺织、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放小企业等,在工资清算中涉及工资基数和税利基数的问题另行研究解决,但已批准的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原则上不作变更。
三、有关计算公式
1.实行“两不超或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当年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核定同税利的工资比例+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核定同创汇的工资比例)+按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人均工资数
其中:
A: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当年实现税利总额(未扣效益工资)当年实际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的工资比例))
4.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的工资比例A
5.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创汇的工资比例B
四、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市规定的文件办理,做到清算内容要符合政策,数字要真实可靠,未按规定和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作为清算的依据。
五、清算步骤
今年的工资清算工作分二步进行,12月份进行预清算,明年第一季度正式清算结束。
1.不实行工资总量一头调控就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清算。
企业的工资清算,均应分别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两不超’办法工资清算表、“地方国有企业实行目标效益工资清算表、“地方股份制企业工资清算表一式四份,送主管局审批后,由主管财税分局签证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局,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记帐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结束后,各主管局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地方国有企业实行目标效益工资清算汇总表,并于1997年4月底以前送市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分局各一份。
2.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
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其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及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汇总表,于1997年3月底以前先送有关财税分局协调一致后,由市控股(集团)公司在1997年4月底以前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一式五份送市府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以及有关财税分局各一份,一份留存。
六、本通知精神适用于国有工业、商业、供销、物资、城市公用、交通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以上通知,请即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附表1: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略)
表2: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汇总表(略)
表3: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所属企业清算表(略)
表4:地方国有企业实行“两不超办法工资清算表(略)
表5:地方国有企业实行目标效益工资清算表(略)
表6:地方股份制企业工资清算表(略)
表7:地方国有企业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略)
表8:地方国有企业实行目标效益工资清算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