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5 09:31: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年04月14
生效日期:1997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地税四[1997]1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7]11号 1997年4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去年本市物价指数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结合本市私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如下:完全从事科技业的由月人均700元调整为760元;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砖瓦窑行业的由月人均650元调整为720元;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行业的由月人均600元调整为680元。 (沪地税四[1997]11号 1997年4月14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