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995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1 15:56:00   浏览:

发文机关: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18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劳资发[1995]92号
北京市1995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试行办法
(京劳资发[1995]92号 1995年4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劳动部劳部发(1995)122号文件《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北京市1995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试行办法。
  一、弹性计划是劳动部门根据地区(部门)的经济发展状况,用上年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实发工资总额作为基础,根据计划年度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的增长率及相关经济指标,确定相应的工资增量含量系数,达到对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管理办法。
  二、弹性计划的调控对象和范围。
  (一)弹性计划的调控对象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地区(指区、县,下同)、部门(指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下同)。
  (二)市下达地区(部门)弹性计划指标的范围为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联营企业;
  4.股份制企业;
  5.租赁企业;
  6.乡镇企业;
  7.外商投资、港、澳、台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8.私营企业;
  9.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它企业。
  三、弹性计划的主要经济指标
  弹性计划的主要经济指标是根据投入产出的综合经济效益和效率,同时与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市对地区以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等经济指标确定计划年度内的工资增量含量系数;对部门以增加值、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确定计划年度内的工资增量含量系数(有关经济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四、弹性计划的核定办法
  (一)弹性计划的核定原则:
  1.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非农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使工资总额和水平的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2.根据我市经济体制改革过渡时期的特点和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的一般规律,“当经济高速增长时,适当控制工资过快增长的办法调节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以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
  3.控制企业人工成本的过快增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通过调控工资总额间接调控职工人数,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二)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地区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部门增加值均以上年年报数为基数(年报中没有填报的按指标解释口径计算进行补报),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以上年实发数为基数。
  (三)工资增量含量系数的核定:
  地区(部门)弹性工资计划增量含量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时:地区以上年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部门以增加值的工资总量含量系数为基础,根据计划年度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增长率确定相应的工资含量调节系数,并综合考虑地区(部门)综合经济效益、就业状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地区(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人工成本水平等指标确定当年的工资增量含量系数。其中,当综合经济效益下降或失业率上升时,相应核减工资含量系数。一般情况下,核定的当年弹性计划工资增量含量系数不应大于上一年度结算的工资总量含量系数。
  具体核定办法:
  1.市在核定地区(部门)弹性工资计划时实行含量系数调节法。核定工资增量含量系数的基本公式为:
  核定的工资增量含量系数=上年结算的工资总量含量系数工资含量调节系数+特殊调节系数
  2.工资含量调节系数依据计划年度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计划增长率的高低不同,依照下表确定。
  工资含量调节系数
   

  3.特殊调节系数=特调1+特调2+特调3 其中:
  特调1=-上年结算的工资总量含量系数
  1-当年计划工资利税率上年实际工资利税率*当年计划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劳动生产率
  (当开方结果大于1时,特调1=0)
  特调2=-(计划年度失业率-上年失业率)*上年企业职工人均工资*上年年末企业职工人数上年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
  (当计划年度失业率低于上年或低于全国失业率时,特调2=0)
  特调3由市劳动部门根据地区(部门)平均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人工成本水平、国内外贸易状况等因素确定。
  五、地区(部门)要在市下达的弹性计划确定的工资总额内,审核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方案及执行情况,认真做好弹性计划与工效挂钩的衔接工作。对增速过快的企业,可适当调整挂钩比例,以保证计划年度内工资总量的适度增长。
  六、地区(部门)对弹性计划要实行定期监测预警办法,及时掌握工资总量与经济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适时相应加强工资调控力度。
  七、弹性计划的结算办法年度弹性计划 上年工资 当年结算的弹性
  = +
  工资结算总额 总额基数 计划工资增加额
  当年结算的弹性 核定的工资 非农国内生产总值
  = 
  计划工资增加额 增量含量系数 (增加值)实际增加额
  结算时:当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实际增长率与年初计划增长率相比变化幅度超过30%时,市将对年初下达的工资含量系数进行调整后结算。
  八、弹性计划的检查与考核
  市对地区(部门)下达的弹性计划执行情况年终要考核认定。对在计划年度内实发工资突破了市对其结算的工资总额的地区(部门),除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时扣分外,要在核定下一年度弹性工资计划时等额核减,并要求其制定具体措施,从紧调控工资总额,确保下一年度的工资适度增长。
  九、弹性计划方案的报审程序
  1.各地区(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对上年度劳动工资的执行情况及计划年度的相关经济指标认真分析研究,做好有关数据的收集和测算工作,并及时提出弹性计划方案。
  2.各地区(部门)于4月底前将本年度弹性计划方案(附表略),包括文字报告及说明报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执行。逾期不报的,市劳动局将根据全市情况对其下达弹性计划指标。
  十、加强弹性计划的相关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
  各地区(部门)的劳动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合作,建立数据的统计台账制度,逐步规范弹性计划相关经济指标的收集工作。
  十一、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开始试行。各地区(部门)要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