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5 17:27: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3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9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原按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和城镇个人,费率调整为8%。
  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费率调整后,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