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贸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商业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1-18 09:40:00 浏览:
发文机关: 北京市政府财政贸易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84年12月11
生效日期:1984年12月1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84]市劳资字第409号、[84]京政财字第219号
北京市财贸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商业工资标准的通知
(1984年12月11日 〔84〕市劳资字第409号、〔84〕京政财字第219号)
为解决商业工资标准多年来存在的起点低、级差小、等级多和商业企业内部工资标准繁杂的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现对商业工资标准调整问题作如下通知:(1984年12月11日 〔84〕市劳资字第409号、〔84〕京政财字第219号)
一、调整范围
执行商业、饮食、服务业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表的国营企业(含县团级公司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商办工业中现行工资标准低于三十四元至一百零二元八级制工资标准的国营企业,都列入这次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
列入调整范围的企业,工人一律实行八级十五等工资制(见附件一);干部执行与本企业工人基本相同的工资标准并向上延伸增加几个工资等级,即干部实行二十二级制(见附件二)。
八级工资制有两个标准:一是三十四元至一百零二元工资标准,一般企业都执行这个标准。二是三十五元至一百零五元工资标准,这个标准是浮动的。凡被市政府授予一九八四年先进企业光荣称号的(指年终一次性综合的先进企业),从一九八五年授予称号的月份起执行这个标准,如果下一年未授予先进企业称号,则从市政府公布先进企业称号的次月起降至三十四元至一百零二元的标准。如果连续三年保持市先进企业称号的,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十五元至一百零五元工资标准可予以固定。
三、调整的时间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四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均可列入调整工资标准的范围。
四、资金来源和征收奖金税
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一律由企业的奖励基金中支付。
列入调整工资标准范围的大中型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计算,由于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资,全年奖金总额(含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超过国家规定的奖金税起征点的,其超过部分在今年第四季度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一九八五年如何办,另行通知。
实行提成工资制的国营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和市场煤炭加工、销售企业,以及政策性亏损企业,不征收奖金税。
现有一、二级工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成本中列支,不征收奖金税。
五、纳入新定工资标准的办法
1.执行商业、饮食、服务业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工资标准表(六)、非八级、七级制工资标准以及无等级标准的职工,均按本人现工资额就近向上靠级(含半级),靠级后未增加工资或增加工资不足两元的,可向上再靠半级。
2.以企业为单位,执行八级、七级工资制度的职工,按级对级地纳入。
3.商业各局、公司所属的汽车队、修建公司(队)、面粉厂等企业,主体工人工资标准高于三十四元至一百零二元标准的这次不作调整;少数主体工人原工资标准低于本企业标准和无等级的,参照第1项办法执行,就近纳入本企业工资标准(没半级的应增设半级)。这些企业的干部和后勤人员,纳入三十四元至一百零二元的工资标准,纳入办法同上。
4.纳入八级制工资标准的定级工资,一般为二级(正级),个别好的可高定半级,差的低定半级。
5.纳入标准增加的工资,不冲销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六、审批权限
调整工资标准方案由主管局、总公司审批;根据批准的方案,各基层企业追加工资基金计划,由相当县团级的公司审批,银行凭审批的单据支付现金。
附: 工人八级制工资标准表(略)
干部工资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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