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6 10:07: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1
生效日期:2000年06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0]32号,沪财企一[2000]16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0]32号 沪财企一[2000]162号 2000年6月21日)
根据《关于二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0]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规定,对三类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为了指导这些企业在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下,搞好工资分配,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沪劳保综发[2000]32号 沪财企一[2000]162号 2000年6月21日)
一、申报程序
1.审查的申报程序
经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认定的三类小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前三年不连续亏损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企业可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即市属企业报主管委办局、控股公司;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劳动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纳税地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劳动局。
申报材料包括: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前三年税利情况、当年税利预计情况和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及其他需申报的材料。
审查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企业,如未提出意见的,企业即可按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组织实施。审查部门应将审查的企业按附表一汇总后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财税监缴机关备案。
2.审批的申报程序
符合18号文件规定的转制企业,要求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和协商决定的人均工资水平、前三年税利及当年税利预计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按附表二汇总后,报主管委办,经主管委办核准,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实施。主管委办应在六月底之前先将试点企业的名单分别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监缴机关。
区县所属的转制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由区县参照上述办法审批。区县应将其所批准的企业按附表一汇总后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企业内部工资管理
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人员构成情况,在理顺工资关系的基础上,依据市场劳动力价位和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建立与效益相联系、体现激励与约束机制、能增能减机制,能正常运行的工资分配制度,这项工作事先应征求职代会(工会)的意见,并加强工资的日常管理,建立起真实的企业工资台账。
三、复审和监督检查
年度复审由审查或审批单位(审批单位可委托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的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年终工资执行情况和企业内部工资管理情况等。对不符合18号文件规定的,应令其改按面上办法执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财政监缴机关;对企业内部工资管理应加强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台账。
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和各财政监缴部门可按本市有关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可将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填列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并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签章和附贴《审核凭证》。
2.控股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的,在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时,应将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上年发放的工资按实剔除计算。
3.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应付工资科目中的应付工资,应在三年内均衡转销。
附表一: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汇总表(略)
附表二: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报审表(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