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8 10:08: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5年08月28
生效日期:1995年08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财建[1995]1494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改办、人事局、劳动局:
  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核定工作,现将工资总额的组成作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单位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按市统计局京统制字(1994)215号“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统计口径为依据,但必须扣除以下项目后计提。  
  1.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的工资总额;
  2.临时工工资总额;
  3.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4.机关、事业单位补发上年度的工资总额;
  5.单位代发本单位职工家属的副食补贴。
  三、各单位向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时,应以报送统计局的劳动情况表(104)表为准,并注明以上五项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四、在本通知发布以前已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从1996年1月1日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