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 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20 13:31: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16
生效日期:2015年03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人社研发〔2015〕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农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现将《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6日

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推进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一)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联网结算的推进,参照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联网模式,依据服务人数、服务半径等,并结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进展稳步实施。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二、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
  (一)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本市户籍人员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合作联社就业期间,经协商一致,可通过集体参保方式,参照《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农民合作社和合作联社需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家庭农场需提供区县农委认定的证明。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的规定,对到农民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手续。
  (二)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本市离土农民是指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将失业6个月以上的“4045离土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规定给予相关就业援助政策扶持。对于“4045和“4757离土农民,从事灵活就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就业岗位补贴扶持。试行跨镇就业的本市离土农民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区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规划建设农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自行开展培训,扶持郊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支持市区优质培训资源在郊区县设点。加大涉农类培训项目的开发,灵活采用模块化鉴定、考评结合的多元评价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涉农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指导区县运用地方教育附加统筹资金支持农业类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吸纳青年农民参加职业见习,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青年农民生活费补贴,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带教费补贴,并为学员购买综合保险。
  (四)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将农民合作社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主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区县人社部门、农业部门应指导合作社组织和乡镇,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任职时间等进行认定,并为合作社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利。进一步完善农业和郊区工程系列各中级评委会的评审办法,继续鼓励具有农村集体职称的人员在提高专业学历、参加继续教育等基础上,通过评审取得国家统一的职称。
  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工资收入激励机制。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各区县先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调节,如本区县核定的总量内已无调控空间,在锁定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下,按照人均增量不超过本区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10%的水平,另行增加一定额度的总量。若农村、边远地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增加绩效工资水平,由区县人社局、财政局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定。增加的额度重点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医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指导区县制定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向农村公益性事业单位倾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二)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17号),将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为最高不超过45%,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提高到6%-10%。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16号),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为最高不超过45%,并可设1个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完善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村任职、“大学生服务社区计划等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的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待遇增长机制。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的增长情况,对月生活待遇标准和政府奖励标准等进行适时调整。
  本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