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24 13:4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6年03月19
生效日期:1996年03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劳综发[1996]23号
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
(沪劳综发[1996]23号 1996年3月19日)
为了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现对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沪劳综发[1996]23号 1996年3月19日)
一、理顺工资管理体制
(一)市属企业:由企业主管局改制为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以及由市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及其所属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扶办的三产企业,等等),按照资产关系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控股集团公司列出具体名单向市劳动局申报。未列入控股集团公司申报名单的,按纳税渠道,分别由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管理。
未改制的企业主管局和委、办直属的企业,按原来的隶属关系管理。
(二)区县属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区县劳动局管理。
(三)外省市在沪企业,除由市协作办代管的,其它原则上由外省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外省市主管部门不管理的,按纳税渠道,分别由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管理。
(四)多方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资产关系进行管理,即由控股方或出任董事长一方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资产关系暂不明确的,按纳税渠道,由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进行管理。
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包括对企业工资提取和发放调控办法的审批、《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核签章、监督检查和劳动工资统计。
二、对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
(一)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控股集团公司为单位按列入管理范围(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股份制企业)的全部企业上年度应提工资和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应提工资总额过高的,要参照行业平均水平适当调整。
(二)新增工资的确定:
1.完成市国资办下达的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以国资办考核为准,具体办法另定),根据控股集团公司1995年平均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按照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新增工资。
2.按控股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挂钩的经济指标,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主要按实现税利;外经贸企业按实现税利和出口创汇,在1:1之内,确定控股集团公司工资增长幅度。
(三)审批程序。控股集团公司按上述办法提出工资增长方案,于4月底之前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和有关委办批准后执行。
(四)在当年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额度内,由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本市有关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政策、企业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制定对所属企业的具体分配办法。经会主管财税部门,由控股集团公司下达。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原则上不增加工资。经控股集团公司考核下达的各企业工资增长额度,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市劳动局,作为企业列支成本和财政监交的依据。控股集团公司对各企业的分配总额,不得突破控股集团公司当年可提取的工资总额。经清算,发现突破的,在明年核定工资基数时予以扣除,并将当年新增工资全部视作利润缴纳所得税。
(五)控股集团公司本部的工资发放增长计划,须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执行。
(六)确有特殊原因,暂不具备条件实行上述工资总量调控的控股集团公司,经申请同意后,其所属企业可按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分户实行“两不超或“目标效益工资办法。控股集团公司本部的工资增长方案,原则上按其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在全市工资平均增幅之内,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有关委办联合审批。
未改制的企业主管局和委、办所属企业,有条件的可参照控股集团公司实行总量调控。
三、政策性亏损的少数特殊行业,在完成市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按不超过全市工资平均增长幅度安排新增工资。
四、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和实现税利工资含量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五、未实行控股集团公司工资总量调控的其他企业,实行以下办法:
(一)“两不超办法。
1.基数的核定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上年度清算的应提工资总额和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应提工资总额过高的,要参照行业水平适当调整。
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现税利实绩和平均人数核定。上年实行“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的企业,今年改为“两不超办法的,如1995年实现税利实绩低于1993、1994、1995年3年平均数的,应按1993、1994、1995年3年平均数计算。
劳动生产率基数按上年实绩核定。
2.新增工资
达到人均实现税利和劳动生产率基数的,根据本企业1995年平均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按照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新增工资。
当年人均实现税利超过核定的人均实现税利基数的,可按“两不超的原则,在人均实现税利的净增长幅度之内提取人均新增效益工资。
(二)目标效益工资。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两不超办法的有关条款核定,实现税利目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核定。企业完成实现税利目标,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可按本企业1995年平均工资实际发放水平,在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之内提取人均目标效益工资。
(三)新建企业(指成立未满3年的)。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不超过扶办企业或控股方企业的工资水平适当核定。
2.新增工资,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可在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之内提取人均新增工资。
(四)审批程序。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和工资增长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即行业(集团)公司实行一头结算的,由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在5月底之前申报(无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的,由企业直接申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有关委办联合审批;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会同级财政审批。
(五)个别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计税工资办法。
六、企业人均实现利润低于1995年实绩的,要按下降的幅度同比例扣减随效益增长提取的新增工资,但最多扣减40%。
七、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的管理,在工资增长方案确定后,各种劳务用工的费用开支总额应控制在1995年的实际水平之内,超过的部分应在企业工资总额内列支。
八、工资储备。1996年提取人均新增工资超过市颁布的适用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部分,应按规定进行储备。即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1500元以内的部分,按不低于10%储备;超过1500元低于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30%储备,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储备。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上一年全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留储备,超过部分可由企业自使用。储备额不足本企业上一年全年工资总额的,要使用工资储备基金,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九、企业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应不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次年列支成本(费用)差额不得超过上年应提新增工资的20%。
十、清算工作。按上述办法执行的对企业年度清算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一、集体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二、对区县实行弹性工资计划,具体办法另定。
关于公布上海市199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市委组织部、市国家资产管理办公室、市人事局等关于本市专业经济管理局转制为企业后的工资、保险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