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本市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4 13:48: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1996年03月20
生效日期:1996年03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劳综发[1996]24号
当前,一些企业亏损增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金,影响了部分群众生活和企业内部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做好帮困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现就本市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预留户的作用。
经批准开立的企业工资预留户,作为企业的专用存款帐户,户名为“(企业名称)工资预留户,由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根据企业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售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市或区县有关部门下拨的离退休费和帮困基金等,也可转入该户,专款专用。
二、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条件。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人均工资发放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上年度亏损(以上年度财务报表为准)的,可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
三、审批权限。
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局、企业主管部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等,下同)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审批。区县劳动局应将本地区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情况汇总后报市劳动局备案。工资预留户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特殊情况的,可另行报批。
四、申报程序。
符合开立条件的企业,应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由银行统一印制的“专用存款帐户申报表(可到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领取),市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劳动局审批;区县属企业直接报区县劳动局审批,最后,报送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盖章并办理工资预留户。
五、工资预留户的管理。
经批准开立的工资预留户使用满一年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还未好转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工资预留户。期满后一个月内,不申请保留的,由审批的劳动部门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注销该企业的工资预留户。
企业应加强对工资预留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工资预留户的有关规定执行,优先保证职工的最低工资发放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不得将工资预留户挪作他用。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工资管理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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