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24 13:56: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3
生效日期:1995年12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劳综发[1995]105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意见
(沪劳综发[1995]105号 1995年12月13日)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宏观调控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起,对本市部分工资发放水平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现对1995年的征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缴交范围
  1994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已达到全市平均工资一倍以上,即人均15000元以上的,今年新增工资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缴交标准
  新增工资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部分等额缴交帮困基金。
  三、列支渠道
  缴交帮困基金的资金应在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或工资储备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企业税后列支。缴交的帮困基金不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
  四、征收权限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属企业由其主管委办、局或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征收;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征收;中央在沪企业由在沪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负责征收;特殊行业、无主管部门的中央在沪企业等由市劳动局负责征收。
  五、基金使用
  征收的帮困基金由征收单位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用于帮助本系统内的困难企业、困难职工。
  六、征收期限
  征收帮困基金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3月31日止。
  七、集体企业按照上述意见执行。
  八、企业主管委办、局或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劳动局可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