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5 10:56: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4年06月17
生效日期:1994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人[1994]65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4]65号 1994年6月17日)
鉴于近几年来的物价情况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都作了调整,原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需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办法通知如下:(沪人[1994]65号 1994年6月17日)
一、按基本工资总额核定加班工资的基数: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各单位加班工资的核定,均由主管区、县、局办理。加班工资的额度以上年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总额为核定基数。1994年加班工资额度以1993年的基本工资总额为核定基数,以后每两年核定一次。
三、加班工资标准,每加班一天(8小时以上),由原来的4元调整为10元;加班半天(4小时以上),减半发放。国定节日加班的,每加班一天(8小时以上),由原来的8元调整为20元;加班半天(4小时以上),减半发放。
四、加班工资中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沪人[1989]109号文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