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落实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30 10:3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30
生效日期:2010年04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工总法[2010]105号
经市政府批准,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落实,保障一线职工收入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逐步提高,现就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劳动保障制度,也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制度。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直接提高低收入职工群体的工资水平,保障和改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相关内容,努力提高职工自我维权能力。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最低工资结构,不得将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列入最低工资。
二、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一线职工工资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向增长
各区县总工会要结合今年市总工会提出的区县工资集体协议覆盖劳动者人数160万的目标任务,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有效开展。要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企业的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代表职工积极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对于现行最低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重点通过协商重新确定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现行最低工资水平已高于本市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重点通过协商让一线职工收入随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同向增长;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要重点通过协商保持一线职工工资收入稳定;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要重点通过协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幅度。
要进一步加大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力度。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行业工会组织要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集体协议,促进规模小、人数少、难以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收入增长。
三、依法妥善处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矛盾争议
各区县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大、政协、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加大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就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要发挥地区工会工作指导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作用,重点加强对有欠薪欠保记录和发生劳动争议较多企业的监测,发现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监察落实。要发挥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不断完善职工举报查处跟踪制度,做到有举报、有查处、有反馈。
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和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的作用,对因督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产生的争议,要努力把争议和矛盾化解在基层。要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矛盾,要及时引导纳入到有序协商的轨道上来。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康定县公安局等10家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有关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