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30 10:4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
生效日期:2008年10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了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促进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在本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现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集体协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协商的要约程序,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操作。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在2009年3月31日前书面报市总法律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三方的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本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工资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职工一方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求的行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工会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切实维护职工以工资分配为核心的劳动经济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企业完善内部分配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有利于体现和发挥工会组织在利益协调中的作用,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发展;有利于抓住核心问题,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效开展。
  二、正确把握开展要约行动的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
  开展要约行动是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前提条件和法定程序。各级工会在推进开展要约行动时应严格按照《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工作指导,依法规范运作。
  (二)循序渐进原则
  开展要约行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工作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工会要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扎实有效地推进。
  (三)合力推进原则
  开展要约行动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协作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工会要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联合会、国资委、外经委、工商联等方面的协调沟通,努力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
  (四)利益兼顾原则
  开展要约行动应兼顾企业长远发展和劳动者的具体利益。各级工会要坚持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并重,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维护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正常合理增长。
  三、突出要约行动的重点对象和内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重点对象是: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工资协议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0%或职工工资增长低于1.5%的企业;不同岗位职工工资差距较大的企业;领取最低工资人数较多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等。
  开展要约行动要紧紧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要以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低于当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重点内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要以不低于本市物价增长幅度,增加一线职工工资收入为重点内容。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以合理确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控制超时加班为重点内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以合理制定行业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工资调整最低幅度等为重点内容。
  四、规范有序地开展要约行动
  启动要约行动前,工会应做好信息收集和调研分析等准备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听取职工对协商事项的意见,了解掌握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了解本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研究确定协商的议题和标的,以增强要约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实施要约行动中,工会应依法向企业提交书面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建议书。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协商的议题;协商的理由;协商代表的人数、姓名、首席代表名单(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企业,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如聘请企业外代表,注明代表姓名和身份);协商的时间和地点;需要企业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等。并督促企业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开展要约行动后,工会应根据确定的协商内容和法律程序,敢于和善于有利、有力、有节地与企业进行协商,充分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企业方在收到要约建议书15日内应以书面形式给以答复。对企业不按期回应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协商的,上级工会要进行协调处理,必要时工会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要约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工会要积极加强劳动关系三方的协调配合,形成共识,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工会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合作,将要约行动列入劳动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加强与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沟通,争取有力支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要约行动的理解和认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积极宣传要约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区、系统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作为全面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在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工作目标,精心组织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要约行动的工作指导,主动协调和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要加强对工会干部和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能熟知劳动工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掌握协商的程序、技能和策略,提高协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