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7 17:25: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2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深人社规〔2015〕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粤人社函[2015]2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至0.5%,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