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15:42: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04
生效日期:2015年03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人社发〔2015〕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外办(外事侨务局)、公安局、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事侨务局、公安局、市场安全监督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以下简称《办理程序》)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于《办理程序》第一条所列情形,且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视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均应办理《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以下简称工作证明)。其中,属于《办理程序》第一条第(五)项“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情形,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一条所列的其他情形,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二、办理工作证明应由境内用人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首次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邀请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外国人入境后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方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应在第一个合作方所在地提出申请,在提交证明材料时,需同时提交其他合作方的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入境事由为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每份批准文件出具一份工作证明,并附《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人员名单》;入境事由为短期工作的,每个申请人应持有单独的就业许可证书和工作证明,可不出具《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人员名单》。入境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方完成短期工作的,第一个合作单位名称填写在就业许可中,其他单位名称填写在工作证明中。
  四、工作证明正面为中文,背面为英文,中文页面加盖审批机关印章,英文页面不盖章。查验时以中文页面内容为准,英文页面仅供参考。工作证明按以下规则编号:行政区号(6位)+年份(4位)+审批编号(6位),共16位数字。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每半个月将《外国人短期工作信息表》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厅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国人短期工作信息表》模板另行发放。
  六、属《办理程序》第二条规定情形需要紧急入境的外国人,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公安、文化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严格按照《办理程序》要求为来粤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办理相关手续。要加强对外国人来粤就业情况的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入境及不按就业许可、工作证明所列事项在粤工作的外国人,对持Z字签证和停留期为90日的工作类居留证件但超出工作证明注明的工作期限和地点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具有《办理程序》第一条规定所列情形但持其他种类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均按非法就业依法查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广 东 省 文 化 厅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