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9 17:56: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9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豫人社[2015]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J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新标准,及时做好本地区费率调整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
二、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2015年底全面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的省辖市级统筹,完善省级调剂办法,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发挥基金统筹调剂作用,加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及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力度。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报告。
2015年3月31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工外出下落不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