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8 10:52:00 浏览:
发文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7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青人社厅函〔2015〕69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1号)精神,做好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好政策落实。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尽快落实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费率调整政策,让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知晓政策,真正使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政策落到实处。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市州要按照我省生育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此次费率调整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于年底前印发实施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考核机制,完善协议管理年度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工作及考核结果的应用。同时,引入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指标,综合评价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促使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规范报付范围。各市州严格按照《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医保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认真调研,将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四、改革支付方式。各市州严格按照《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规定,在总结分析前期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认真测算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的基础上,严格按病种支付方式结算,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协商合理确定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和个人负担比例,并向社会公开,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政策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市州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工作,积极探索推进生育保险门诊计划生育费和生育医疗费用在总额控制基础上的按病种(组)、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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