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4 13:40:00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4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人社发〔2015〕1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三、各地要综合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认真测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支付,按时足额兑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