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发布时间:2015-05-20 11:26:00   浏览:

发文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7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确保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时,各级工伤保险部门能及时开展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落实工伤保险各项政策,现将《云南省重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7日
云南省重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的要求,为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时,能及时开展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落实工伤保险各项政策,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我省重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坚持明确职责、分级负责的原则。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后,辖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按本《重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要求及时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开展工伤保险应急处理工作。
  二、领导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重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和省社会保险局分管领导担任。工作组成员从厅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抽调。省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组,开展重特大工伤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通知后,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在两天之内逐级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较大事故应在一天之内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
  四、分级职责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由省厅工伤保险处责成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工作;
  (二)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由省人社厅派工作组赴当地,督促、指导处理工伤保险相关事宜,适时向部工伤保险司报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特别重大事故,省人社厅派工作组陪同部司工作小组一同前往当地督促、指导处理工伤保险事宜。
  五、处理内容
  (一)了解事故伤亡情况;
  (二)了解当地应对重特大工伤事故工作预案的制订、实施情况;
  (三)了解事故伤亡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四)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工伤保险政策;
  (五)及时向部、厅报告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六)了解重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运行情况,按《云南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落实调剂金补助问题。
  重特大及较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工作以当地人社部门为主,省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工伤事故善后相关工作信息,督促、指导当地人社部门准确把握和处理相关工伤保险政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