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28 01:01:00   浏览: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20
生效日期:2015年03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黑人社发〔2015〕4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扶持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对本地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稳定岗位做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稳岗政策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等保障性支出的支付能力;完成省或市(地)上年度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按照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应用达到标准;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规范、监管到位。
  (二)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计算用人单位裁员率,应扣除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辞职等正常减员人数。
  三、稳岗措施
  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实施以下稳岗措施:
  经认定,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施下列稳岗补贴:
  1.生活补助:对申请单位产生的富余人员实施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社会保险补贴:对申请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施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灵活掌握补贴标准,可补贴一项社会保险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可全部补贴或部分补贴;补贴范围可只补贴单位缴费或个人缴费,也可单位和个人缴费共同补贴。
  3.转岗(在岗)培训补贴:对申请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的转业转岗、技能提升、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实施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2〕34号)执行。
  上述三项补贴,同一申请单位只能享受一项,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四、补贴资金使用
  各统筹地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实施三项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支出年末在人社部年度基金决算报表支出项目—“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中“其他促进就业支出项中列支,具体支出明细在财务分析中说明。
  五、审核认定及补贴拨付程序
  (一)申请
  1.统筹地区应每年将本地(含所辖县、市、区)实施稳岗政策拟支出基金总额度,其中包括各项补贴拟支出额度、占总额度比例等情况,形成书面申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2.申请稳岗补贴的参保单位应填写《用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按补贴种类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生活补助。提供稳定岗位措施(包括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补贴职工花名册、薪酬或生活费标准);工会、职代会出具的富余职工人数、薪酬或生活费标准等相关凭证。
  (2)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和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转岗(在岗)培训补贴。依托本单位职工培训机构或委托技工院校开展培训的单位在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及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单位职工培训机构或委托培训机构应持《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名册、培训对象本人签名的未交纳培训费用的证明材料,申请转岗或在岗培训补贴。
  (二)审核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复核;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拨付
  经审定合格后,将稳岗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是贯彻落实我省“五大规划战略决策,保障我省经济顺利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功能,维护就业形势稳定的重要措施。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政策措施,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全力维护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周密部署,保障基金安全。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严格管理,确保政策实效。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批准用于稳岗的资金不得并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使用,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反映收支情况,两项资金严格实行分账,防止出现重复使用等问题。对违规动用资金和虚报冒领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地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扶持措施,确保政策效果。各地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