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4 10:47:00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社厅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0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皖人社秘〔2013〕2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正确理解和掌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明确行政许可各环节工作的要求、流程和责任,严格执行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吊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各地应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提供相关资料免费下载服务。对于已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按照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见附件1),许可机关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出具收到报告的回执。分公司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见附件2),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报告后,应出具已经备案回执。分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年度向备案机关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四、各地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其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认真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防止可能出现的“以批代管和“只批不管等问题。
联 系 人:王进
联系电话:0551-62663149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