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4 10:01:00   浏览:

发文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6
生效日期:2013年09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辽人社( 2013 ) 275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告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19 号令),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入社厅发[2013J66 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省厅统一印制和管理,由实施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放。许可证编号按“辽+区域代码+年份+ 4 位顺序号编排(例:沈阳市:辽A20130001号)。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劳务派遣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二、加强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服务和监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辖分工,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帐,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督促本市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于每年的4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厅劳动关系处。
  凡已获取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都要进行资质核验,核验合格的单位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验不合格单位不予行政许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台账,并于每季度来将台账上报至省厅劳动关系处,由省厅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向社告公告。
  省厅将加强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各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对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情况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开展。
  三、认真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弄于2014 年l 月1 5 目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省厅劳动关系处。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