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4 10:34:00 浏览:
发文机关:湖南省人社厅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5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做好相关工作,现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出发,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严格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湖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见附件1),安排专人、增加专项工作经费,做好实施工作。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区域内登记注册单位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或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市州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且上年度劳务派遣工平均人数达到3000人的,由省厅办理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规则(见附件2),省厅和市州人社局分别颁发。各市州要充分利用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情况管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予以公告。省厅也将加强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开展。
三、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对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帮助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对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要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保持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稳定,并指导其尽快创造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未被准予延续或被撤销、吊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四、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指导和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服务和指导,帮助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劳务派遣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实施为由解除原劳务派遣协议和退回劳务派遣工。
五、增强工作预见性和针对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引导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我省的相关配套规定,促进劳务派遣的规范。同时,要密切关注本区域内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情况书面报省厅劳动关系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 系 人:王 俊
联系电话:0731-84900061
电子邮箱:hnldgx@sina.com
附件:1. 湖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2. 湖南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河南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13〕66号)文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